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民法典》中增加规定了“居住权”。由于居住权制度在我国刚刚落地,有必要对该制度在实践中如何操作进行了解。因此,《民法典》实施后对居住权的行政管理模式调研实践团队在老师的指导下,了解各地对居住权的行政管理体制、管理内容、落实进度等,分析居住权的落实和保护情况,并进行归纳总结,为进一步完善居住权的行政管理模式提出建议。
线下调研
在线下的实践考察访谈阶段,团队成员前往家乡各地的住建部门了解相关情况,范围涵盖了江苏、安徽、河南、山东、辽宁、浙江等省份。
团队成员了解到,江苏省与安徽省的部分地区对于《民法典》出台后居住权的管理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有一定的方案与规划。在理论学习方面,《民法典》规定了该权利后,当地政府积极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学习该项权利的相关理论;在实践操作方面,县(区)级住建部门有初步的居住权登记流程和文件要求等,但完整的行政运行体系依旧在等待上级部门的指导性文件,从而具体实施居住权登记。
在团队调研的其他地区,虽未明确居住权的具体规定,但有相近的保障性住房制度。在访谈中,团队成员了解到,保障性住房主要有廉租房、公租房,房屋产权属于国家,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经批准后可以终身居住,申请人去世后,其配偶也可以居住,但其子女没有继承的权利,这一制度与居住权较为相似。公租房的居住人没有落户的权利,一般公租房的申请人多为老年人,对于公租房居住人的子女入学的权益没有明确规定。
综合不同地区对于居住权的管理与落实情况,实践团队希望通过此次实践,了解居住权在行政管理领域的落实和保障现状,发现居住权落实的现实困境,以保证该制度能够切实达到立法目的。
线上调查
响应疫情防控的要求,实践团队对于江苏省南京市与四川省成都市进行线上查询,了解居住权的行政管理模式。
团队成员了解到,南京市还没有专门就“居住权”出台具体的规范。2021年6月,南京公证处为市民吴老伯成功办理了首例居住权合同公证书,并协助吴老伯顺利领取了居住权登记证明。2020年11月20日,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日前联合拟定了《南京市存量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办理实施细则(试行)》,《细则》中指出,存量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的项目,应于不动产权证书上注记该宗地的具体公安栋号楼栋设立用益物权(居住权)的基本情况,并符合相关要求。
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组织修改《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等文件,调整登记簿册和办事指南,同步完善登记系统功能。目前,虽未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到已修改的《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但可以通过成都市不动产登记网上办事大厅办事指南栏目下查询到居住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事项的办理方法。
个案分析
实践团队将“无锡市”作为线上讨论分析的重点城市,收集、调查无锡市居住权管理状况,原因是无锡市在《民法典》规定居住权制度之前,就已经于1993年8月26日实施了《无锡市房屋居住权处理办法》,该办法经1997年8月29日修正,并已于2020年12月9日失效。该办法对房屋居住权的调整、房屋投资款的结算、相关部门的责任等都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另外无锡市在2021年之前也已经有了有关居住权的相关案例。因此相比于其他地方而言,无锡市在落实《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方面有着民众基础广泛、经验丰富等优势。
通过线上搜索资料我们了解到,无锡市为了保证居住权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基础工作。今年以来,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指导下通过组织论证、座谈、研讨会等多种形式,按照《民法典》要求及时研究居住权登记的业务流程、收件材料和法律风险防范,完善了申请材料目录、申请书、居住权合同等示范文本,根据新的不动产登记簿,升级改造不动产登记系统,扩展完善数据库结构和内容,将新增的“居住权登记信息”页面纳入登记系统和数据库。2021年4月20日无锡市为居民刘先生颁发居住权登记证明,这是无锡颁发的第一本居住权登记证明,标志着居住权制度在无锡正式落地,这在全国范围内都处于领先地位。
调研中实践团队发现,《民法典》实施后各地对落实居住权的行政管理进程差异较为明显,大部分地区并未开展相关工作,少数地区颁布了相关实施规范,并进行居住权登记办理。
此次调研,实践团队不仅了解到各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居住权的落实进度,也与相关主管部门进行了交流。本次实践活动圆满结束,团队成员受益良多,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锻炼了沟通的能力,为以后理论知识的学习和应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聚焦社会热点,推进法治建设。河海法家,一直在行动!(供稿:石依依;审核:张秋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