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上午,IM体育app官方入口学术系列报告第49讲:“人工智能时代宪法上人的构造基础”在行政楼823会议室开讲。本次讲座由江西财经大学IM体育app官方入口陈运生教授主讲,东南大学IM体育app官方入口刘练军教授评议,河海大学IM体育app官方入口王春业教授主持讲座,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全体研究生到场聆听讲座。
讲座伊始,陈运生教授介绍了我国人工智能法律的研究现状,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诸如民商法领域关注的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具有知识产权等问题;二是诸如民事侵权责任和刑法责任上关于人工智能致害责任的承担。随着研究的深入,人工智能主体资格就成为了一个绕不开的问题。不论是民法还是刑法领域,关于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的研究无非两种进路:一是能力说,人工智能能力比人类更强,相应地应该承担更重的责任;二是资格说,民法上主要关注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而刑法上则关注主观过错和责任年龄。因此,就形成了完全资格说、完全无资格说和部分资格说三种学说。
陈运生教授指出,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宪法上的人工智能“公民”,日本和沙特分别在2010年和2017年授予机器人帕罗(Paro)和索菲亚(Sophia)公民资格。在不同国家的立法上,对于人工智能主体资格的立法主要有两种立场:美国一定程度上承认人工智能具有一定的主体资格,但不认为人工智能具有责任能力;德国立法上持“实力决定权利”的道德基础,偏向于保守主义,观点与美国大体上一致;欧盟的立法上则更具有开放性,欧盟曾在《智能机器人民事法律规则》中提出“电子人格说”,一定程度上承认承认智力创造者具有一定的主体资格;我国关于人工智能的主体资格尚未达成一致意见,但在《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中已有相关部署。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尤其是人工智能与生物技术的结合,讨论人工智能在宪法上的主体地位越来越有必要性。随后,陈运生教授对国外否定人工智能主体地位的“维护人类中心主义”“符号主义”“道德主义”学说以及支持人工智能主体地位的“行动者网络理论”“有限道德主体论”“实力界定权利理论”学说进行了介绍和点评。陈运生教授认为这些立法和理论的背后都涉及到了同一个问题,即我们在看待宪法上主体时看重的是这个主体什么(要素)?其实质上时宪法上关于“人”的建构,法哲学上将其抽象为三个阶段:人是理性的、人具有权利、人具有人格。同时,在人工智能时代应该要抛弃原来的“身心二元论”拥抱“身心整合论”。
最后,陈运生教授提出人工智能时代宪法上人的构造基础的四点主张:一是从理性的人发展到整合的人;二是价值目标的回归与统合,即身心合一;三是方法论上调整,运用整合性的思维进行整体性思考;四是具体的主张:法律上人的主体资格要更具有开放性、人工智能人可以从拟人特征上去考虑、应该承认人工智能在一定程度上的特定权利以及责任范围上的特别责任。
评议环节,刘练军教授认为“人工智能时代宪法上人的构造基础”这一选题不仅关乎宪法学、法哲学,还涉及到、民法、刑法等多个部门法学科,陈运生教授的能够将这一选题讲的深入浅出,体现了他深厚的学术背景和高超的学术造诣。同时,刘练军教授也分享了他对人工智能“热”的“冷”思考,认为人工智能法律研究要关注现实问题,不能过度超前。王春业教授认为陈运生教授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深刻性,对与会师生的日后学习和研究一定大有裨益。
讲座的最后,与会师生再次以热烈的掌声感谢陈运生教授的精彩报告和刘练军教授的深刻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