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7日,“推动中国法治进程十大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发布会暨纪念行政复议法颁布二十周年研讨会”在北京京仪大酒店召开。本次会议由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承办。来自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海关总署、法律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国社科院、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安徽大学、郑州大学、河海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首都师范大学、北方工业大学、上海政IM体育app官方入口等单位的专家、学者,以及北京、上海、江苏、广东、浙江、山东、湖南、吉林、河北等地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的实务工作者,共百余人出席了本次会议。
河海大学校长助理、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邢鸿飞教授应邀参会。在行政复议法修改研讨环节,邢鸿飞教授围绕《行政复议法》第8条的修改建议作了发言:
《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此,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案件和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案件是不能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解决的,前者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后者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我国现行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中,行政复议机制应占很重要的位置,但由此反思,根据现有规定,行政复议的功能似乎没有穷尽,更未发挥到极致。
我国现行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由民间解纷机制和官方解纷机制构成,其中的民间解纷机制,主要表现为仲裁,按照仲裁法的规定,每个地级市都设有一个仲裁委员会,他们负责对民事案件的仲裁,这是民间解纷渠道。纠纷解决的主渠道应是官方解纷机制,主要有两种形态,一种是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而诉讼的方式又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还有一个官方解纷机制是行政渠道的纠纷解决程序,我国当下解决纠纷的行政程序有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政仲裁、行政复议。邢鸿飞教授认为,行政调解不纳入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情有可原,但将行政裁决纳入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应无障碍,甚至对仲裁体系中的行政仲裁能否纳入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其必要性和可行性,也有理论探讨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