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海大学学生来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连续旁听了三起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庭审。
4月17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首次提起再审抗诉的污染环境罪案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被告人喻某注册成立安伟公司,由被告人喻某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赵某担任监事。2016年3月1日到5月23日间,被告人喻某、赵某租用南京市雨花台区雄风307号一号仓库,雇佣廖某等人,经营废旧电瓶回收、处理、二次销售等。被告安伟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多次将废旧电瓶中未经处理、含有大量重金属铅的强酸废液直接倒入仓库门口的雨水排放窨井,严重污染环境。经采样检测,该公司仓库门口窨井中水样ph值为1.32,铅含量为7.09mg/L,超出国家允许排放标准的七倍以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江苏安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伟公司)以及被告人喻某、赵某犯污染环境罪,于2016年11月2日向建邺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邺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江苏安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余元;被告人喻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赵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上述判决已经生效。但检察机关认为,原审判处喻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量刑畸轻。理由:一、2014年1月至2016年1月间,喻某明知其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在安伟公司成立前即开始从事废旧电瓶的回收,二次销售等经营活动、行为持续时间长,社会危害性大。二、喻某等人长期将铅含量超标达七倍之多的强酸废液直接倒入下水道,并最终排入长江,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并难以治理和修复,危害后果严重。三、2016年5月23日,喻某将环保部门已经查封的安伟公司库存的电瓶运走, 并以他人名义继续作销售处理,其行为给案件的后期侦查取证工作造成困难,性质较为恶劣,主观恶性较深。故此,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
庭审概况
据悉,这是南京市人民检察院首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抗诉的污染环境罪案件。围绕着安伟公司的严重污染环境行为,连带产生了南京市首起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安伟公司被诉请赔偿污染修复和生态恢复费用。在此次再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围绕是否应当从重量刑展开激辩,作为安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喻某表示在即将到来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积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以赎前愆。
4月21日:南京市首起开庭审理的环保NGO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
2013年6月3日晚,多位群众向南京市环保局投诉央企中石化下属的南化公司周边有“臭带鱼”气味,南京市环保局调查发现,臭味的原因是南化公司一化学物质储罐保温层有漏点,导致储罐中胺类物质逸散至大气层。环保部门因此开出罚单。类似的事件不断发生,引起了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华环基会”)的强烈关注。 2016年8月间,中华环基会的一纸诉状,将南化公司告上法庭。诉状中,中华环基会一一列出了南化公司23笔因环境违法被环保部门处罚的事实。在这23笔违法事实中,有 11笔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有12笔涉及水污染物排放超标。在超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包括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硫酸雾、燃煤露天堆放扬尘、胺类物质。在超标排放的水污染物中,包括氯苯、苯、氨氮、苯胺、磷等化学物质,还包括悬浮物,此外,还存在磷石膏未采取无害化措施露天堆放在码头的情况。中华环基会认为:南化公司的多次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
因此,中华环基会提出了4项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超标排污的侵害行为,并消除其所有环境违法行为对大气、水及土壤环境造成的危害;二、判令被告赔偿自2012年2月17 日至被告停止侵害、消除所有危害期间,向大气、水及土壤环境排放污染物所产生的环境治理费用,具体金额以环境损害评估意见为准;三、被告在国家级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四、承担诉讼费及律师费等合理费用。
庭审概况
南京中院受理后,经过调解,双方初步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17年1月中旬按照规定在法院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告。但鉴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性质,该案还需公开开庭审理,按照程序举证、质证并进行辩论。4月21日的庭审中,原告中华环基会对于通过信息公开途径获取的起诉后被告南化公司4起新的因非法排污受到行政处罚的事实进行了补充举证,南化公司当庭表示认可原告所指控的超标排污的事实以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结论中计算的生态损害等费用,还自愿出资200万用以该公司周边区域的生态环境改造提升。
交流互动
庭审结束后,根据南京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的安排,合议庭法官、原被告代理律师这法庭上的三方与法学2015级的同学们进行了一场简短而深入的交流,话题包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价值、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引起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与行政处罚罚款的关系、环保公益组织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如何更加有效地发挥作用等话题 。
一个案件中的法官、双方代理律师同时为同学们就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问题进行了一场高质量的公开课,这是该年级《法学课程实践》的难得收获!
4月2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与环保公益组织首次共同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
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2010年以前,这家公司生产时产生的废酸都是先中和处理,pH值达到要求后,再将废水送至胜科污水处理厂处置,但这样处置花费昂贵,每吨的处置费用需要约2000元。公司股权被浙江龙盛集团收购后,公司负责废酸处置的相关人员将废酸交由没有处置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这些单位和个人则于夜间驾船,将其中2698.1吨废酸直接排放至泰东河和新通扬运河水域的河道中。此事东窗事发后,德司达公司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已因污染环境罪在扬州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扬州中院的终审刑事裁定中,采纳了江苏科技咨询中心污染环境损害评估技术报告结论,德司达公司外委处置废酸液排放数量为2698.1吨,以2000元/吨作为虚拟治理成本,并结合受污染影响区域的环境功能敏感程度取4.5倍率,已是一个最低的倍率,最终得出2428.29万元的环境修复费用。据此,刑事裁判对德司达公司判处罚金2000 万元。
罚金上缴国库,那受损的环境公共利益该由谁埋单?为此,江苏省环保联合会对德司达公司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追索2428.29万元的环境修复费用。
庭审概况
庭审伊始,旁听人员赫然发现,江苏省人民政府也和江苏省环保联合会一起出现在原告席上!这是怎么一回事?原来,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江苏省的实施方案,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或者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事件的,江苏省人民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江苏科技咨询中心出具的污染环境损害评估技术报告表明,德司达排放的废酸液中的主要成分为硫酸,具有极强的腐蚀性,对生物、水体、环境的危害极大,废酸中残存的大量有机废物对生物环境也会造成长远的累积性危害。由于长期、分散、多处、多点在河网密度高、水系丰富的众多河流中偷排,经扩散、稀释、中和等作用,已无法截获并计量被污染河流水体的水量及水质数据,对水生态环境、水生生物、河流底泥、岸边土壤及地下水资源污染等导致的环境污染损害难以计量。因此,省政府认为,此次完全符合依法提起诉讼的条件。
此次庭审亮点多多。除了省政府的闪亮登场外,还有:同学们看惯了三人合议庭,但此次庭审由三名审判员和两名人民陪审员组织了五人合议庭。不仅如此,曾经在泰州1.6个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中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的东南大学吕锡武教授,此次应法庭安排,作为专家证人出庭,就此次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涉及到的专门性、技术性问题陈述意见,并接受法庭的发问和双方的质询。
由于此案的重大影响,还吸引了南京大学IM体育app官方入口环境法学团队师生和莫愁生态环境保护协会、绿石环境行动网络等著名环保NGO组团前来旁听。
这三起环境资源类案件的旁听,主要是法学2015级《法学课程实践》的校外实践环节,徐军老师在进行组织时,还安排了法学双学位的3个年级的同学一起旁听。不仅如此,法学2014级曾亚梅同学领衔的《“官民互动”视野下的环境公益诉讼——以江苏省为例》创新训练团队也紧紧把握良机,来到法庭与法官、律师就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运行状况进行互动。如此别开生面的实践教学,不仅使同学们对于环境司法专门化、环境资源案件的特殊性以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功效有了直观的认识,也使得同学们的环境法治思维水平更上新台阶。师生们一致认为,只要勇于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一定会有所收敛,三起案件中的被控当事人都愿意积极赔偿并进行生态修复提升以承担起环境社会责任,就是有力的明证!